

莫借職權拉存款,親清政商記心間。
本期看點
“將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對黨員干部而言,管好家人、涵養家風,不是個人小事,而是嚴肅的政治責任。現實中,少數黨員干部紀法意識淡薄,在親屬從業問題上打起了“擦邊球”:有的認為,給親屬在自己管轄的下屬國有企業安排個崗位,只要符合條件、正常上班、正常領薪,就沒什么問題;有的認為,親屬在銀行工作,自己幫忙向管轄企業打個招呼、拉點存款、推銷點金融產品,不過是舉手之勞;還有的認為,家屬在老板公司“掛名領薪”,錢又沒進自己口袋,最多也就是違反紀律。本期聚焦黨員干部在親屬從業問題上常見的三類違紀違法情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典型案例,厘清違規干預錄用、利用職權為親屬攬儲謀利以及縱容或安排親屬在企業“掛名領薪”的紀法邊界,提醒黨員干部堅決摒棄“一人當官,全家發財”的特權思想,管好手中權、看緊身邊人。
情形①:把親屬安排到下屬國企工作,只要符合條件、正常上班領薪就沒問題?
“符合條件”絕不是違規干預錄用的擋箭牌。只要黨員干部在錄用上伸了手、打了招呼,就是將公權力凌駕于公平競爭之上,觸碰了組織紀律的紅線。
紀法紅線
《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某國有企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某,利用職權,讓下屬子公司負責人在公開招聘中對其侄女劉某某“多關照”。最終,劉某某順利入職,并在該國有企業正常工作、正常領薪。劉某錯誤認為,侄女符合招聘條件,入職后也真實工作,自己不過是打個招呼,算不上什么。最終,劉某因在職工錄用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受到黨紀處分。
條分縷析
現實中,一些黨員干部像劉某一樣,認為只要親屬條件達標、沒有“吃空餉”,自己去打個招呼只是“幫著推一把”,無傷大雅。這種錯誤認識在于沒有準確把握《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要義——紀律審查的重點,不是親屬的“條件”夠不夠,也不是入職后有沒有實際工作,而是黨員干部有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干預錄用、破壞公平競爭。
一、“條件達標”不等于“錄用合規”,人事招錄不容權力“插隊”
《條例》第八十六條將在干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列入違反組織紀律情形,目的在于維護組織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崗位屬于公共資源,人事招錄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符合招錄條件,僅僅意味著具備了與其他應聘者同臺競爭的資格,最終能否脫穎而出,必須由公平、透明的選拔程序說了算。
本案中,劉某的一句“多關照”,直接把“實力比拼”變成了“背景較量”。下屬子公司負責人礙于劉某的職權,必然在面試打分、綜合考量時“看人下菜碟”。權力一旦介入,招考的“天平”瞬間失衡。對劉某某而言,這是權力暗中鋪設的“捷徑”;而對其他普通應聘者來說,卻是橫亙在公平面前的“隱形壁壘”。哪怕劉某某確實足夠優秀、能勝任崗位,劉某的“打招呼”行為也已經讓組織人事錄用這桿“公平秤”失了準星,系典型的權力“插隊”,必然踩入違紀雷區。

嚴守招錄公平關,莫用公權謀私利。
二、真工作洗不白“違規錄用”底色,若縱容親屬“吃空餉”或涉嫌違法犯罪
“崗位是不是違規獲得”和“有沒有真實工作、領取的薪資是否合理合法”,在紀法認定上完全是兩筆賬。
本案中,劉某某入職后確實付出了勞動,領取的薪酬是真實勞動的對價,但這只能證明其拿的工資是合理合法的,絕不會成為劉某違規干預錄用的“免責牌”。換言之,從劉某利用職權打招呼,幫助劉某某獲得下屬國企崗位的那一刻起,違紀事實就已經坐實。哪怕劉某某此后在崗位上表現再好、業務再精,也洗不白劉某公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底色。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黨員干部不僅利用職權把親屬“塞”進下屬單位,還縱容、默許其“只拿錢不干活”,長期在單位“吃空餉”,性質則會發生質變,從違紀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把公家單位當“提款機”、向公共資金“伸黑手”,本質上屬于化公為私、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若達到一定數額,將涉嫌貪污等職務違法犯罪。
廉潔提醒
公權力不是親屬求職的“鋪路石”,下屬單位更不是安排就業的“自留地”。黨員干部必須清醒認識到:靠權力為親屬爭得的崗位,不僅是對社會公平的踐踏,更是在給自己“埋雷”。真正對家人負責,是收起權力干預的“沖動”,讓親人在陽光下公平競爭——靠自身奮斗鋪就的人生路,才能走得長遠。
情形②:幫在銀行工作的親屬拉存款、推銷理財,屬于人之常情?
利用職權幫助親屬攬儲、推銷理財產品,看似只是“舉手之勞”,實則是把公權力異化為給自家人沖業績的“通行證”,是典型的以權謀私。
紀法紅線
《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某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某的妻子在當地某商業銀行工作。季末考核時,王某為幫妻子完成攬儲和理財推銷任務,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私營企業主孫某、蘇某打招呼,要求二人將大額閑置資金存入其妻所在銀行以及購買指定理財產品,其妻因此獲得大額提成。面對執紀審查,王某辯稱,“企業的錢存哪都是存,買銀行理財也沒虧本,我不過是打個招呼,屬于人之常情。”最終,王某受到黨紀處分,其妻違規獲取的提成均被收繳。
條分縷析
吸收存款、推銷理財產品,本是正常的金融業務。可同樣的業務,一旦由黨員干部出面替親屬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開口”,性質就截然不同。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常以“企業正常存款”“沒拿企業好處”為借口,把以權謀私粉飾成“正常市場行為”。《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對此劃出清晰紅線,就是要防止公權與私利的不當聯結,絕不允許公權力越界為親屬拉業務、刷指標、賺提成。
一、“打個招呼”也不行?公權不能淪為親屬攬儲的“敲門磚”
為了幫親屬完成任務,就可以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開口拉存款、推銷理財嗎?答案是否定的。
正常情況下,把錢存哪里、買什么理財產品,本該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一旦黨員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開口“打招呼”,就不再只是普通的理財推薦,而是裹著職權影響、企業不好拒絕的“特權訂單”。紀律之所以明令禁止,就在于這種行為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容易給清清爽爽的政商關系埋下利益交換的隱患。
本案中,王某作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一把手”,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孫某、蘇某“打招呼”,企業主之所以一口應承,圖的顯然不是理財產品那點收益,而是王某手中的規劃審批權,買的是日后辦事的“一路綠燈”。王某“打招呼”表面上是替妻子“攬業務”,實質是拿公權力為親屬的業績指標“鋪路”,已然觸碰廉潔紀律紅線。
二、錢沒進自己腰包,為何違紀?拿公權替親屬“刷業績”同樣踩紅線
“存款本金還是企業的,我本人也沒從中拿一分錢,怎么能算違紀?”這種認識,是對《條例》的誤讀。
《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制的,恰恰不是黨員干部為自己謀取利益,而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在金融行業,吸收存款、銷售理財產品往往與從業人員的績效考核、獎金提成乃至職業發展直接掛鉤。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的業務“鋪路搭橋”,讓親屬輕松獲得高額提成,系典型的“為親屬謀取利益”行為。
本案中,王某憑借職權替妻子“攬”來存款和理財訂單,讓妻子順利拿到豐厚提成。這筆進賬看似是銀行發的“績效”,根子上卻是王某用局長權力“刷”出來的。黨紀之所以規制此類行為,為的就是堵住“我不收錢、家人收提成”這條謀私暗道。所以,哪怕干部本人分文未取,只要用公權為私利開路,黨紀的板子就必然要打下來。
廉潔提醒
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民謀利,絕不能異化為替親屬“拉業務”“賺提成”的籌碼。面對親屬“出面幫拉點業務”的請托,黨員干部必須保持清醒、堅決說“不”,切莫讓“幫一把”的私心,毀了清正廉潔的公心。
情形③:家屬在老板公司“掛名領薪”,只要錢沒進自己口袋,最多也就是違紀?
同樣是家屬在老板公司“白拿工資”,性質可能天差地別:黨員干部若只是知情不糾,構成違反廉潔紀律;一旦這筆“薪酬”背后藏著權錢交易,則涉嫌受賄。
紀法紅線
《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某的妻子,利用張某的職權影響,找轄區化工企業老板趙某要求在其公司“掛名領薪”。趙某為和張某搞好關系表示同意。半年間,張某妻子不實際工作但領取薪酬共計2.4萬元。張某知情但未予糾正。經查,趙某未提出具體請托,張某也未為其謀利。最終,張某受到黨紀處分。
案例二:某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某,利用職權幫助私企老板黃某承攬工程。黃某為表示感謝,提出讓李某妻子到其公司“掛名領薪”,李某欣然同意,并讓其妻與黃某簽下虛假勞動合同,一天班沒上,每月按時領走2萬元。經查,李某妻子從黃某公司“取酬”共計72萬元。最終,李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分縷析
同樣是妻子“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為何張某構成違紀,而李某卻構成犯罪?區分二者,關鍵要把《條例》第九十六條與《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照著看,撥開“工資”迷霧,看清親屬靠什么拿錢、干部是什么態度、職務行為和薪資之間有無對價關系、數額情節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掛名領薪非小事,嚴管家屬守底線。
一、親屬“狐假虎威”獲利,干部“裝糊涂”就是違紀
企業老板不會平白無故給閑人發錢。張某案中,趙某愿意給張某妻子發工資,看中的是張某作為生態環境局局長的職權影響,做的是“感情投資”——今天給你家屬發點工資,明天企業有點違規排污的小毛病,興許能被“放一馬”。
《條例》第九十六條之所以專門就此立規,盯住的不只是家屬白拿的那份錢,更是干部的態度:張某明知妻子不干活白拿錢,既不叫停、也不退款,任由這筆不當獲利在自己眼皮子底下發生、延續,已然踩中紀律紅線。
既然收了錢,為何不構成受賄?原因有兩點:其一,趙某未提出具體請托事項,張某也未動用職權為其辦事,雙方不存在權錢交易。其二,張某妻子領走的2.4萬元,未達到司法解釋“收受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門檻,且本案不存在其他應予刑事追責的情節。因此,張某的行為屬于對家屬利用其職權“掛名領薪”知情未予糾正,構成違反廉潔紀律。
二、“勞動合同”掩不住權錢交易,拿公權換“工資”就是受賄
李某案則完全是另一回事:這里的“工資”,是權錢交易的“結算款”。
具體而言,李某先利用職權幫黃某承攬工程,黃某隨后以“發工資”為名向李某妻子送錢。那紙從未履行過的虛假勞動合同,不過是掩飾權錢交易的“包裝”。《意見》之所以規定“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就是為了打擊這種以“支付工資”為名的隱性利益輸送。
李某辦了事,黃某給了錢——李某妻子的賬戶,不過是接收贓款的“中轉站”。說到底,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辦了事”,默許、安排請托人將好處費給特定關系人,這筆受賄的賬就要算在干部本人頭上,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廉潔提醒
面對“掛名領薪”,黨員干部務必記牢三條底線:家屬不勞而獲的錢,堅決退;老板送上門的“人情”,當場拒;來路不明的“掛名”,一律不碰。管好自己、管住家人,切莫讓一筆看似安全的“假工資”,換來一紙處分甚至一副手銬,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