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會協會是連接政府、企業與專家學者的橋梁紐帶,發揮著行業自律、服務成員、協調溝通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學會協會偏離了服務宗旨和非營利屬性,成為滋生風腐問題的溫床。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將“學會協會”新增為反腐敗重點領域。實踐中,要準確識別不同情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該領域違紀違法問題作出定性處理。
學會協會領域常見違紀情形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學會協會自身的違紀問題。許多學會協會手握資質認定、評審評優、資源分配、會費經費使用等特殊資源和權力,如監管不到位極易滋生違紀違法問題。一是違規收取費用。監督執紀中發現,有的行業學會協會違規搞有償評比表彰,在活動中借機收費、變相收費,有的對企業“設卡”,將審核審批變成收費項目。違規收取費用、侵害學會協會會員利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可視情根據《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行為,在認定時應結合《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研判相關活動的審批權限、管理程序等是否違規。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可視情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定性處理。二是違規謀取人事利益。部分學會協會具有會員資質管理、推薦職稱獎項等職能,現實中有的學會搞“圈子評審”和暗箱操作,通過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謀取人事利益。對于此類行為,可視情根據《條例》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稱、獎勵等利益,應當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予以糾正。
另一方面是學會協會中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常見違紀行為有以下幾類。一是違規兼職取酬。《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干部在學會協會兼職的需查明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對于經批準兼職的黨員干部,除根據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領取的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外,如果獲取了薪酬、獎金、津貼、顧問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等額外利益的,則屬于違規兼職取酬行為。二是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有的黨員干部熱衷于退休后獲取“會長頭銜”“編外職務”,借學會協會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親屬謀取私利,對于這些行為可結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關于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認定處理過程中,還應注意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準確界定對象主體身份。學會協會的種類很多,就單位性質而言,有的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有的是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學會協會,還有的學會協會是由黨委社會工作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各司其職進行監管。其中,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屬于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監察對象。對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處置。若行為人非黨員非公職人員,涉嫌共同職務犯罪或行賄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依法調查,并視情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處理。二是精準把握政策策略。要突出辦案重點,聚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學會協會,聚焦問題線索較多、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組織,聚焦損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點問題,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查處。準確運用“四種形態”,綜合考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寬嚴相濟、精準得當,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