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看到親戚朋友間多有民間借貸,一方把錢借給另一方,既能幫助周轉資金,也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收取利息,因此就認為,自己通過民間借貸方式把錢借給管理和服務對象收取利息也是合理合法的。從各地案例看,的確有一些黨員干部存在這樣的行為。那么,這種認識是否正確,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違紀違法甚至是犯罪?筆者結合相關規定進行分析,以辨明存在的認識誤區。
民間借貸,簡單地說,就是出借人把自己的資金借給借款人,雙方可就借款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所以,民間借貸涉及兩方,一方是出借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如果這兩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那么他們之間的資金拆借就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但如果這兩方中,出借人是黨員干部,借款人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那么他們之間的資金拆借就不是單純的民事法律關系了,而應用黨紀國法乃至刑事法律的尺子去衡量。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黨員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收息,因具體行為方式不同,其行為性質也存在三種情形:一是違反黨的廉潔紀律;二是構成受賄犯罪;三是違反廉潔紀律與構成受賄犯罪并存。
一、違反黨的廉潔紀律
需要明確的是,黨員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利息,是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對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應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可能會有黨員干部存在疑問:“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確有借款需求,主動找我借錢,況且他同時也向其他人借錢,給我的利率和給其他人的利率差不多,他借誰的不是借,我借給誰不是借,為何我就違反黨紀了呢?”
對于這種認識,首先要明白,黨員干部不是普通民事主體,因其要執行公務、掌握一定公權力,如果其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有利益往來,就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影響其行使權力的公正性。黨紀嚴于國法,黨的紀律之所以將“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認定為違紀,就是要防范黨員干部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利益往來的可能性,不能等到已經影響黨員干部客觀公正地執行公務、影響人民群眾公平公正享受政府服務了再去處理。
也有黨員干部會問:“我雖然借了錢,但保證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不是就沒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判斷,不是以黨員干部本人的想法為依據,而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只要這種借貸關系存在,就具備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無論黨員干部是否實際利用職權為借款人提供了幫助,也不論其與借款人之間約定的利率是不是在民事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二、構成受賄犯罪
現實中,民間借貸還可能被當作“幌子”,用于掩蓋黨員干部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的行受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了幫助,對方想送錢表示感謝,但黨員干部不敢赤裸裸收錢,于是雙方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輸送好處費。
比如,有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得到黨員干部的職權幫助后,在自己沒有借款需求的情況下,如當時經營非常好、資金充裕、沒有向其他人借錢或向銀行貸款,但為了給黨員干部送錢,于是向其“借款”以支付“利息”。黨員干部也知道管理和服務對象沒有借款需求,但覺得“民間借貸”比較安全,頂多算違紀,于是就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收息”。又如,黨員干部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幫助后,明知管理和服務對象沒有資金需求卻主動提出向其放貸收息,對方雖不需要資金但考慮到黨員干部的職權和影響同意借錢并支付“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規定,“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簡單說就是“職權幫助+利益輸送”。管理和服務對象在沒有資金需求情況下,之所以同意黨員干部向其放貸收息,是因為黨員干部為其提供了幫助。同時,管理和服務對象在資金充裕、同期沒有向其他人借款的情況下,唯獨同意向該黨員干部借款付息,這就是利益輸送。因此,雙方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行受賄關系,司法實踐中將此稱為“放貸收息型受賄”。在行賄人無資金需求的放貸收息型受賄中,黨員干部通過此形式獲得的所有利息,都應被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違反廉潔紀律與構成受賄犯罪并存
實踐中,黨員干部與管理和服務對象通過放貸收息輸送利益還有這樣一種情形。比如,管理和服務對象得到黨員干部的職權幫助后,為表示感謝,對他說:“您有閑錢可以借給我,我現在經營需要用錢,肯定給您高利率,比我現在向其他人借錢的利率都高。”黨員干部欣然同意。也就是說,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管理和服務對象通過高息形式把財物輸送給黨員干部。
管理和服務對象在有資金需求情況下,為什么以比同期向其他所有人借款最高利率還要高的利率向該黨員干部支付利息?就是要通過高息向黨員干部輸送利益。對于高出的利率對應的利息,就是黨員干部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職權幫助后收受的感謝費,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高息認定為受賄數額。
同時,對于黨員干部按沒有超出管理和服務對象同期向其他所有人支付利率的標準收取的利息,雖然不認定為受賄,但并不意味著這一部分錢就是合法合理的,而是應認定為黨員干部的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因此,在管理和服務對象有資金需求的情形下,雙方通過放貸收息搞行受賄的,屬于違紀與受賄并存的情形。
綜上,黨員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收息,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如果雙方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進行利益輸送、權錢交易,則構成行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