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本條規定的“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政務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政務處分。
什么是起“次要”作用
起“次要”作用,是相對于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公職人員而言的,通常是指公職人員直接參與違法行為,但在整個違法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什么是起“輔助”作用
起“輔助”作用,是指公職人員沒有直接參與違法行為,但是為實施共同違法行為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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