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是關于從輕或者減輕政務處分情節的規定,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既是對公職人員的嚴格要求, 也是對公職人員的教育、幫助和挽救。
本條分七項,包括六個明確規定的條款和一個兜底條款。第四項規定的是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情形。
“從輕處分”與“減輕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政務處分;“減輕處分”,是指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政務處分。
何為“有效避免”
主要是指在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何為“挽回損失”
主要是指違法的公職人員在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
何為“消除不良影響”
主要是指違法的公職人員在其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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