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老王是某局的法規室負責人,一位朋友看中了老王在專業法規方面的優勢,想請他到自己的公司兼職法務顧問,并許以不菲的酬金。老王心動了,想去但又不知是否符合規定,于是求助于“紀律君”。那么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他能否利用空余時間到這家公司兼職?
【“紀律君”如是說】
老王遇到的是兼職取酬的問題。關于這一點,《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的“有關規定”指的是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
上述規定的內容可以歸為以下三點:
一、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包括已退出機關工作崗位,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除了在本機關為改善后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而開辦的非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兼職外,均不得在公司(企業)兼職。
二、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兼職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應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關系等轉到黨政機關。這里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盈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執行。此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家機關委托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都參照執行。
三、縣級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所在的社團章程履行程序。這里的領導職務是指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
老王遇到的問題屬于第一點,因為他是機關干部,因此自然不能在企業兼職取酬。
【相關案例】
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劉亞在6家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取酬126.6萬元。劉亞在經濟實體中的兼職情況,未向組織報告,兼職取酬未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申報,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和組織紀律,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其校內職務。
【延伸閱讀】
黨員領導干部到企業或者社會團體兼職,雖然中央早已三令五申嚴格禁止,但還是有人置黨紀條規不顧,忙著給自己加頭銜。這之中當然不僅僅是為了名,更多的是看準了里面的利。黨的十八大后,黨中央高度重視,對此進行了專項治理,僅2014年就有200多家上市公司獨董離任,省部級“官員獨董”連連去職,兼職官員最短任期僅9天。正是看到了其危害性,《黨紀處分條例》在進行修改時,專門在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對此進行了規定。(深圳特區報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