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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出臺后,許多單位都在第一時間組織了學習,給“紀律君”留言探討有關法條的人也多了起來。某局干部小劉就向紀律君提了一個最近經常被問到的問題,《政務處分法》中,既規定了“政務處分”,也規定了“處分”,二者有什么區別?本期,我們就來聊聊政務處分與處分的關系。
【“紀律君”如是說】
小劉談到的是關于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問題。監察體制改革以后,我國對公職人員采取的是政務處分和處分雙軌并行的二元懲戒機制。
《監察法》出臺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政紀處分,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國有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其他管理人員按照企業規章制度給予懲戒。
《政務處分法》出臺前,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的懲戒叫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依法作出的懲戒叫處分。
《政務處分法》頒布后,進一步確立了政務處分與處分雙軌并行的二元處分體制,同時明確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時適用政務處分和處分,即一事不二罰的原則。《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第十六條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可以說,政務處分和處分既有聯系,也有區別。
首先,政務處分與處分有相同之處:二者都是有權機關、單位依照管理權限,依法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責任追究措施,旨在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二者目標一致、功能互補。兩者在種類、期間、適用的違法情形,從重、從輕或者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處分,違法利益的處理等方面是一致的。
其次,政務處分和處分有四處不同:一是主體不同,政務處分主體是監察機關;處分的主體是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二是對象不同,政務處分適用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分則僅適用于任免機關、單位任免的公職人員。三是程序不同,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適用政務處分法的程序;任免機關、單位作出處分決定,適用公務員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四是救濟制度不同,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審、復核;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復核、申訴。此外,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施行,確立了政務處分與處分雙軌并行的二元處分體制。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對公職人員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和發展,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正確理解和適用政務處分與處分,實現二者的有機銜接,是執行《政務處分法》,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協調落實的現實需要。
之所以要分別規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權和任免機關、單位處分權,主要是體現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貫通協同。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重要內容,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處分,則是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對所屬公職人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黨組討論和決定“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推動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鑒于管黨治吏的高度一致性,相應的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也應該有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作出處分決定的權力。《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權和任免機關、單位的處分權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有利于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各自職能定位,強化責任擔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記者 方慕冰 通訊員 顏驚蕾 李準)